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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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构成《支付宝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有特别约定的,以本规则的约定为准;本规则未约定的内容,以《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本规则所指“我要付款”功能,系支付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登录其支付宝账户后,通过点击“我要付款”按钮, 且在“即时到账付款”“担保交易付款”中选择的任一付款方式,生成付款交易订单,且点击确认付款后完成支付的功能。 3、本规则所指“支付宝账户类型”,系依照《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已通过“支付宝认证”的认证账户和未通过“支付宝认证”的非认证账户。持有认证账户的支付宝用户称为认证用户,持有非认证账户的支付宝用户称为非认证用户。本公司将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型按本条第5和第6项对支付宝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4、本协议所指完成的“交易流量”,系指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收费服务”而在不同支付宝账户间完成流转的款项数额,如订单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款项流转的,则不计入 “交易流量”。已完成流转的款项因任何原因退回的,本公司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不退回。 5、对于非认证账户,每一个非认证账户于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完成的“交易流量”在人民币500(伍佰)元以内的(含本数,下同),无须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完成的“交易流量”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伍佰)元(不含本数)的部分,须按超出部分金额的1%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且涉及的每笔交易须支付的服务费用最低为人民币一元,最高为人民币四十元。自非认证账户完成认证当日始,适用本条第6项的规则。在未完成认证前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在完成认证后不予退还。 6、对于认证账户,同一认证用户持有的全部认证账户于一个自然月内累计完成的“交易流量”在人民币5000(伍仟)元以内(含本数)的,无须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完成的“交易流量”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伍仟)元(不含本数)的部分,须按超出部分金额的1%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且涉及的每笔交易须支付的服务费用最低为人民币一元,最高为人民币四十元。 7、每一个非认证账户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人民币500(伍佰)元以内的“交易流量”和同一认证用户持有的全部认证账户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人民币5000(伍仟)元以内的“交易流量”统称为“免费交易流量”,超出“免费交易流量”的“交易流量”统称为“收费交易流量”。 8、通过“我要收款”功能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本公司将向收款方收取服务费,并直接自产生该流量的交易款项中扣减服务费,并将余款付至收款方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我要付款”功能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本公司将自付款方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内扣取服务费用,付款方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服务费用的,则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付款交易订单视为无效订单。 2、在支付宝用户使用“收费服务”创建订单时,本公司不对该订单收费应收取的服务费进行相应提示,支付宝用户应自行据本条规则计算该订单应予扣减的服务费用。 3、支付宝系统里订单对应的交易记录会显示服务费用的明细信息,该等明细信息是构成并核对本条第1项规则的唯一有效依据。如支付宝用户对支付宝所收取的服务费金额有任何异议的,应在收费发生后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否则应视为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