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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

2008年04月30日

1本规则构成《支付宝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两者约定不一致或本规则未约定的内容,以《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规则所称支付宝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使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且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方式为通过本公司于买方收货后代为支付货款的中介支付的交易

2、本公司所提供的代收付货款服务,只接受您通过支付宝网站上指定合作银行所提供的网上银行或本公司允许的汇款方式转入本公司账户的款项,而不接受以其他方式向本公司账户转入的款项。

3、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虚拟的支付宝账户(以下简称“支付宝账户”),用以查询并管理使用与您相关的款项。如您涉嫌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从银行信用卡中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或帮助他人自其银行信用卡中套现(本公司有权单方作出上述认定),本公司有权拒绝您通过支付宝账户申请向您指定银行账户付款的请求(以下简称“提现”),并无须经您同意即有权限制与您相关的支付宝账户及资金(包括账户余额、在途交易所涉资金等,下同)的操作权限,同时将该行为告知相关发卡行,您仅有权在本公司完成核查后要求将涉嫌套现的款项退返到相关的银行信用卡中。

4、如您涉嫌通过支付宝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协助套现、赚取信用或积分)或盗用他人银行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下的资金等,本公司有权无须经您同意即限制您对您的支付宝账户及相关资金的操作权限,并撤销相关交易,直至本公司或公安及司法机关完成对您的核查。本公司有权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布。

5、当交易双方选择并确认支付宝交易后,在买家还未向本公司付款时,支付宝软件系统显示此时双方的交易状态为“等待买家付款”。在此情形下,卖家可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变更交易价格,或者放弃该笔交易。

6、在买家向支付宝公司付款后,支付宝软件系统自动即时将此付款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卖家,且支付宝软件系统内显示该交易的状态为“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在此情形下,卖家应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

7、在卖家发货后,卖家应主动登录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时更改该笔交易的状态,填写正确的发货信息以确认发货。卖家在支付宝软件系统中确认发货后,支付宝软件系统下该笔交易的显示状态应为“卖家已发货,等待买家确认”。

8、在买家收到商品后,如对所收悉的商品数量和质量均无异议,则应及时履行确认收货义务,即主动登录支付宝软件系统,完成确认收货流程。买家在支付宝软件系统中确认收货后,支付宝软件系统将自动把相应的货款计结到卖家的支付宝账户,并计入卖家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在此情形下,支付宝软件系统下该笔交易的显示状态应为“交易成功”。

9、自买家成功付款给本公司后第25个小时起,至买家签收货物并在支付宝软件系统中确认收货之前,买家可以在买家与卖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本公司申请退款,卖家应在其支付宝软件系统中进行同意退款的操作。如买卖双方无法就退款达成一致,买卖双方即授权本公司进行处理争议款项。

10、本规则第2条、第3条、第4条适用于所有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仅适用于第1条所指的支付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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