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协议
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集分宝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分宝公司”)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支付服务、集分宝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服务”)的使用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集分宝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确认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一、定义
1、支付服务:指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代收或/及代付服务。
2、支付宝账户:指您及您的客户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服务”时,支付宝向其提供的唯一编号。支付宝账户持有人可自行为该支付宝账户设置密码,并用以查询或计量您的预付、应收或应付款。
3、互联网支付服务:是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之一。现包括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国际支付、花呗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在确认本协议并开通本服务后,您的淘宝店铺将被标志 标识。您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向支付宝申请,经支付宝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该服务,具体以实际可使用的服务为准。
4、快捷支付(含卡通):指支付宝/淘宝会员(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提交付款指令,继而支付宝将上述付款指令发送到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操作,并根据银行的授权指令,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快捷支付(含卡通)分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和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根据付款期限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
5、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跳转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以信用卡进行付款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6、国际支付:指支付宝您提供的,买家通过支付资金流和/或信息流经中国大陆境外机构处理的支付工具完成向您付款的服务。
7、花呗:指买家在线申请“花呗”服务后,由支付宝根据买家的付款指令进行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8、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买家通过本服务向您成功支付的货币总量或买家与您之间通过本服务完成的资金流转总量,在本协议中亦可能使用“单笔交易流量”的术语,指单次支付或单笔资金流转中涉及的上述货币量或资金流转量。交易流量由支付宝/淘宝软件系统统计,并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9、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依据交易流量(交易款项)及本协议中支付宝向您明示的费率共同确定。
10、拒付:指实际的持卡人或账户持有人在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款项支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以银行卡组织、银行或其他合作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向前述机构或支付宝申请拒绝支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款项。
11、集分宝服务:是集分宝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及集分宝相关规则提供的集分宝产品及服务。
12、淘宝平台经营者:指法律认可的经营该平台网站的责任主体,有关淘宝平台经营者的信息请查看各家淘宝平台首页底部公布的公司信息和证照信息。 “淘宝平台”指由淘宝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aobao.com。前述主体可单称或统称为淘宝平台经营者。
13、服务提供者:向您提供支付服务、集分宝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提供者。该等提供者可单独或合并称为“服务提供者”。
二、支付服务
就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做如下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即代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支付服务。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提供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支付服务成立合同。
2、您同意在使用支付服务时,将依照您已在线签署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淘宝网站上不时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三、集分宝服务
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即代表您向集分宝公司申请使用集分宝服务。集分宝公司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求拒绝您的申请。如集分宝公司未向您提供集分宝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集分宝公司未就集分宝服务成立合同。
2、您同意在使用集分宝服务时,将依照本协议及集分宝公司不时在淘宝平台经营者及/或支付宝网站上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3、本条约定事项不涉及您与您的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您应独自处理您与您的用户之间的法律纠纷。
4、您知晓并同意,100个集分宝可抵1元人民币。集分宝公司有权随时通过在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及支付宝网站上发布公告变更前述抵扣标准。
5、您同意,集分宝公司有权基于法律法规要求及风险防范需要而要求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号等)。您应自收到提供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向集分宝公司提供。
6、您保证每个月向集分宝公司开具需结算或已结算的集分宝对应金额的发票,具体开具时间为次月15日前。发票内容依据商户的经营范围开具,但备注中必须有“集分宝”字样。发票开具主体为公司全称(企业商户)或个人姓名(个人商户)。如有特殊原因且经得集分宝公司同意可延迟一个月出具。如您不按时将发票送达集分宝公司的,集分宝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宝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除相当于应开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发票请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小邮局
收件人:“集分宝”财务部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四、互联网支付服务
就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做如下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即代表您将依照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全部或部分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提供任何互联网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互联网支付服务成立合同。如您获取到部分互联网支付服务,则您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及享有该服务所对应的义务和权利。
2、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其中,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花呗、国际支付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百分之一(如您为天猫商户(域名为:tmall.com),则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千分之八);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暂不收取软件服务费。支付宝将实时从您收取的交易款项中扣取相应的软件服务费用,且该笔手续费在收取后将不因任何原因退返(包括但不限于退款)。
3、如您已就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服务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则买家无需在使用前述支付服务向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另行支付相应的支付服务费。
4、您认可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均以支付宝/淘宝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5、您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向支付宝累计支付软件服务费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支付宝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6、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规范
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互联网支付类型为准)。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产品订购页面(“淘宝卖家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订购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4)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7、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1)您同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在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交易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被他人盗用),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或者支付宝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或其他服务。
(2)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第四条第6项第(4)款约定,下同)。
(3)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拒付交易的,支付宝可能会止付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您应在收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银行卡组织、银行、其他合作机构或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拒付成立,您须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仲裁费用、支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比如持卡人拒付成功、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
您同意,对于拒付处理过程中因款项止付、支付宝账户暂停或停止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失,支付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终止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特别约定
您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有权终止为您提供该服务,且您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中标识亦会被取消。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适用于您的境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将互联网支付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该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认为不得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进行信用卡套现。
7)进行与您或买家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
(2)违反您与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签署的任一协议、在网站公布的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3)您不再符合淘宝平台网站公布的互联网支付申请标准的。
(4)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终止提供约定服务的。上述情况下不视为支付宝/淘宝违约。
五、通知
您理解并同意,为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主体有权不时对相关服务的约定做出修订,并以在支付宝及/或淘宝平台经营者的网站上进行公布,或向您在支付宝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您发出通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前述修订内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对您和服务提供主体产生约束力。若您在通知发出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内容使用相关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您应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六、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提供者应负责受理或委托第三方受理涉及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并处理由此产生纠纷。
2、服务提供者应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您在使用相关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您同意在有正当、合法、合理之情形时,服务提供者有权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银行卡组织、其他合作机构等。
4、服务提供者有权留存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并提供给关联公司,以供后续向您提供持续地、更优质的服务。
七、其他
1、您同意,服务提供者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程度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的需求而随时中止/终止向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或调整您通过服务进行收款或交易的限额。
2、您理解并同意,在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因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服务提供者就因此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就您的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的损失承担责任或赔偿性惩罚。
3、为有效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会不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届时,服务提供者仅需在支付宝或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发布公告即可。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此情形不应视作服务提供者违约。
4、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服务提供者损失的,您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您未主动赔偿的,您授权服务提供者可从您的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扣取相应款项,并就不足部分向您保留追索的权利。
5、您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有纠纷,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同意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6、本协议的纸质版本仅供参考,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的,以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上展示的电子版本为准。
1、支付服务:指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代收或/及代付服务。
2、支付宝账户:指您及您的客户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服务”时,支付宝向其提供的唯一编号。支付宝账户持有人可自行为该支付宝账户设置密码,并用以查询或计量您的预付、应收或应付款。
3、互联网支付服务:是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之一。现包括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国际支付、花呗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在确认本协议并开通本服务后,您的淘宝店铺将被标志 标识。您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向支付宝申请,经支付宝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该服务,具体以实际可使用的服务为准。
4、快捷支付(含卡通):指支付宝/淘宝会员(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提交付款指令,继而支付宝将上述付款指令发送到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操作,并根据银行的授权指令,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快捷支付(含卡通)分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和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根据付款期限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
5、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跳转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以信用卡进行付款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6、国际支付:指支付宝您提供的,买家通过支付资金流和/或信息流经中国大陆境外机构处理的支付工具完成向您付款的服务。
7、花呗:指买家在线申请“花呗”服务后,由支付宝根据买家的付款指令进行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8、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买家通过本服务向您成功支付的货币总量或买家与您之间通过本服务完成的资金流转总量,在本协议中亦可能使用“单笔交易流量”的术语,指单次支付或单笔资金流转中涉及的上述货币量或资金流转量。交易流量由支付宝/淘宝软件系统统计,并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9、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依据交易流量(交易款项)及本协议中支付宝向您明示的费率共同确定。
10、拒付:指实际的持卡人或账户持有人在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款项支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以银行卡组织、银行或其他合作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向前述机构或支付宝申请拒绝支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款项。
11、集分宝服务:是集分宝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及集分宝相关规则提供的集分宝产品及服务。
12、淘宝平台经营者:指法律认可的经营该平台网站的责任主体,有关淘宝平台经营者的信息请查看各家淘宝平台首页底部公布的公司信息和证照信息。 “淘宝平台”指由淘宝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aobao.com。前述主体可单称或统称为淘宝平台经营者。
13、服务提供者:向您提供支付服务、集分宝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提供者。该等提供者可单独或合并称为“服务提供者”。
二、支付服务
就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做如下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即代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支付服务。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提供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支付服务成立合同。
2、您同意在使用支付服务时,将依照您已在线签署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淘宝网站上不时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三、集分宝服务
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即代表您向集分宝公司申请使用集分宝服务。集分宝公司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求拒绝您的申请。如集分宝公司未向您提供集分宝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集分宝公司未就集分宝服务成立合同。
2、您同意在使用集分宝服务时,将依照本协议及集分宝公司不时在淘宝平台经营者及/或支付宝网站上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3、本条约定事项不涉及您与您的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您应独自处理您与您的用户之间的法律纠纷。
4、您知晓并同意,100个集分宝可抵1元人民币。集分宝公司有权随时通过在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及支付宝网站上发布公告变更前述抵扣标准。
5、您同意,集分宝公司有权基于法律法规要求及风险防范需要而要求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号等)。您应自收到提供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向集分宝公司提供。
6、您保证每个月向集分宝公司开具需结算或已结算的集分宝对应金额的发票,具体开具时间为次月15日前。发票内容依据商户的经营范围开具,但备注中必须有“集分宝”字样。发票开具主体为公司全称(企业商户)或个人姓名(个人商户)。如有特殊原因且经得集分宝公司同意可延迟一个月出具。如您不按时将发票送达集分宝公司的,集分宝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宝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除相当于应开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发票请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小邮局
收件人:“集分宝”财务部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四、互联网支付服务
就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做如下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即代表您将依照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全部或部分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提供任何互联网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互联网支付服务成立合同。如您获取到部分互联网支付服务,则您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及享有该服务所对应的义务和权利。
2、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其中,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花呗、国际支付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百分之一(如您为天猫商户(域名为:tmall.com),则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千分之八);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暂不收取软件服务费。支付宝将实时从您收取的交易款项中扣取相应的软件服务费用,且该笔手续费在收取后将不因任何原因退返(包括但不限于退款)。
3、如您已就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服务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则买家无需在使用前述支付服务向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另行支付相应的支付服务费。
4、您认可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均以支付宝/淘宝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5、您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向支付宝累计支付软件服务费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支付宝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6、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规范
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互联网支付类型为准)。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产品订购页面(“淘宝卖家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订购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4)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7、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1)您同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在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交易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被他人盗用),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或者支付宝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或其他服务。
(2)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第四条第6项第(4)款约定,下同)。
(3)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拒付交易的,支付宝可能会止付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您应在收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银行卡组织、银行、其他合作机构或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拒付成立,您须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仲裁费用、支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比如持卡人拒付成功、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
您同意,对于拒付处理过程中因款项止付、支付宝账户暂停或停止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失,支付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终止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特别约定
您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有权终止为您提供该服务,且您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中标识亦会被取消。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适用于您的境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将互联网支付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该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认为不得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进行信用卡套现。
7)进行与您或买家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
(2)违反您与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签署的任一协议、在网站公布的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3)您不再符合淘宝平台网站公布的互联网支付申请标准的。
(4)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终止提供约定服务的。上述情况下不视为支付宝/淘宝违约。
五、通知
您理解并同意,为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主体有权不时对相关服务的约定做出修订,并以在支付宝及/或淘宝平台经营者的网站上进行公布,或向您在支付宝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您发出通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前述修订内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对您和服务提供主体产生约束力。若您在通知发出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内容使用相关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您应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六、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提供者应负责受理或委托第三方受理涉及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并处理由此产生纠纷。
2、服务提供者应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您在使用相关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您同意在有正当、合法、合理之情形时,服务提供者有权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银行卡组织、其他合作机构等。
4、服务提供者有权留存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并提供给关联公司,以供后续向您提供持续地、更优质的服务。
七、其他
1、您同意,服务提供者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程度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的需求而随时中止/终止向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或调整您通过服务进行收款或交易的限额。
2、您理解并同意,在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因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服务提供者就因此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就您的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的损失承担责任或赔偿性惩罚。
3、为有效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会不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届时,服务提供者仅需在支付宝或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发布公告即可。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此情形不应视作服务提供者违约。
4、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服务提供者损失的,您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您未主动赔偿的,您授权服务提供者可从您的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扣取相应款项,并就不足部分向您保留追索的权利。
5、您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有纠纷,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同意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6、本协议的纸质版本仅供参考,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的,以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上展示的电子版本为准。